2004年10月28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车上遭窃“有人无赃”咋办
  救助实录:今年9月27日,我乘坐武康至上海的大巴(我坐在第三排的位置),行驶到三济桥时车子停下装货,这时候一中年男子上车。几分钟后我起身发现位于行李架上的内有电脑的黑色手提包不见了,同时我看见那男子在后面的行李架上拉我的包,我冲了过去,拎起包便感觉电脑不在里面,随即我抓住此男子的手,并大喊“关门”。但此男子拼命挣脱逃下车去,我紧跟其后将其抓住。此男子再次挣脱并跳到对面马路上一辆停在那的三轮摩托车,欲逃走,我上去抓住他。此时,一乘客打电话报警,等了许久110没来,司机将车开到长途汽车站。我再次报警,20分钟后警车赶到。警察令全体乘客下车,检查后没有发现电脑。此后,我与那男子一起来到派出所,做了笔录。第二天上午我从上海打电话询问案件的进展情况。得到的回答的是:对方不承认,因无人证及物证,无法破案。
  谁该对我丢失的手提电脑负责呢?
  律师解答: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洪根:根据本案情形,被当场抓住的那位男子有重大作案嫌疑,警方仍应进行侦查。作为被害人,他一方面应配合、协助警方侦查,提供有关破案线索;另一方面,被害人作为乘客,与运输公司构成运输合同关系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303条的规定,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、灭失,承运人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本案中,如果承运人确有过错,则被害人可以向运输公司索赔。
  记者提醒:对于这位上海读者来说,的确非常气恼,因为明明已经抓住了有重大作案嫌疑的人,却还是不了了知。不过还有个补救的机会,如果运输公司在此过程中没有做好应有的保护措施,它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